景德镇市妇幼保健院为全国异地就医医疗保险定点的三级甲等医院,以下医保政策均按三级医院标准告知。
一、医保患者须知
1.医保患者就医必须出示本人医保卡,医保卡不得转借他人或冒用他人医保卡就医,如发现就诊者与所持医保卡身份不符,医务人员应拒绝刷卡,并扣押医保卡,及时通知医保科,按照上级医保部门处罚条例处罚。
2.因急诊入院未携带医保卡,无法刷卡入院患者,应在48小时内补刷医保卡,否则本次就医的全部费用为自费。
3.医保患者住院期间不得离开病房,如因特殊情况需履行请假手续,住院期间医保卡由科室统一管理,出院时交还患者。
二、职工医保报销比例和起付线
报销比例 起付线 | 第一次住院 | 第二次住院 | 第三次住院 |
报销比例 | 85% | 85% | 85% |
起付线 | 800元 | 700元 | 600元 |
一个医保年度内,医保患者只需负担三次起付线,第四次起住院取消起付线;退休人员住院时起付线和个人自付比例均为在职职工的70%。
三、居民医保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
居民医保起付标准为600元/次,报销比例为可报费用的60%。
四、生育报销
职工医保人员生育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保政策报销;门诊产检检查费按定额300元支付,门诊3个月以下流产按定额300元支付,门诊绝育结扎按400元定额支付,门诊上环或取环按60元定额支付。
居民医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正常分娩按500元定额支付,剖宫产按1500元定额支付,流产按150元定额支付,引产按250元定额支付。
五、医保患者转诊流程
医保患者因病情需要转上一级医疗机构治疗,应在本院及时办理出院结算,由经管医生填写医疗保险异地备案表,科主任审核并签字,凭出院小结到医疗保险科登记盖章后去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凭医保卡在就诊医院“一站式”结算。
六、异地就医报销起付线和报销比例
按照医保患者转诊流程办理转诊的患者,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均执行参保地的医保政策,住院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在三级医院基础上提高10%。
七、医保报销费用计算公式:报销费用=(总医疗费用-起付线-按政策规定部分自费项目-按政策规定完全自费项目)×报销比例。
八、药品、诊疗项目和床位费报销标准
药品和诊疗项目分为甲类、乙类、丙类和自费。甲类全额纳入报销比例;乙类患者先自付10%,其余部分按比例报销;丙类患者先自付15%,其余部分按比例报销;自费类项目全部由患者自行承担。
参保患者床位费报销标准:限额25元/天纳入报销比例。
九、医保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打架斗殴、自杀自残、吸毒酗酒、卖淫嫖娼、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因工伤残、不孕不育症、性病、性功能障碍、美容、整容、矫形、健美、减肥、增胖、增高、戒烟、戒酒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冒名住院、伪造住院、挂床住院、分解住院、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转诊转院未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自行就医的一切费用。
十、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
(一)职工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共19种,分为两类:
Ⅰ类7种: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白血病(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肝硬化腹水、艾滋病。
Ⅰ类病种的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治疗,只需负担一次起付线,再按医保有关政策规定报销,门诊治疗该病种的费用视同住院处理。
Ⅱ类12种: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综合症、精神病、高血压Ⅲ级、糖尿病、肺结核、慢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冠心病冠脉支架术后、脑出血后遗症、慢性肾病、癞痫。
Ⅱ类慢性病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均设立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标准为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年度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为10万元。超出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支付,城镇职工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含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10万元)。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共29种,分为两类:
Ⅰ类9种:(1)恶性肿瘤;(2)系统性红斑狼疮;(3)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4)帕金森氏综合症;(5)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血透、腹透);(6)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7)地中海贫血(含输血);(8)血友病;(9)艾滋病。
Ⅰ类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与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最高支付额为10万元,执行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超出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支付,城乡居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合计为35万元(含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10万元)。
Ⅱ类20种:(10)精神病;(11)高血压病Ⅲ期;(12)糖尿病(合并并发症);(13)结核病(需全程化疗);(14)冠心病介入治疗后;(15)系统性硬皮病;(16)慢性心功能衰竭(心脏合并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17)慢性房颤;(18)原发性心肌病;(19)慢性肝炎;(20)慢性支气管炎;(2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22)慢性支气管哮喘;(23)慢性肾病;(24)脑卒中后遺症;(25)癫痫;(26)重症肌无力;(27)慢性晚期血吸虫病;(28)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29)肝硬化。
Ⅱ类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最高限额上限为5000元,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60%。门诊特殊慢性病种医保年度剩余额度自动清零,不得结转至下年度使用。